發(fā)布者: 金翼達 時間:1/15/2021 4:55:01 PM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監(jiān)督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我省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動社會科學繁榮發(fā)展,參照《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fā)〔2018〕25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jiān)督辦法》(粵財規(guī)〔2019〕5號)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財政安排用于資助社會科學研究,促進社會科學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和隊伍建設,以項目制方式由省項目主管部門立項或項目承擔單位自主立項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充分放權、明確職責、規(guī)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項目資金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主管理使用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績效評價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tǒng)籌、勞務費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
(二)負責預算審核把關,規(guī)范財務支出行為,建立崗位分離、內部約束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項目資金使用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ㄈ┴撠煴締挝豁椖抠Y金監(jiān)管,實行專賬核算,定期向省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每年年底前應將科研資金的結余結轉情況報省項目主管單位和省財政廳備案。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報批,并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四)實行內部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科研項目預算、預算調整、資金使用、資金結余、科研成果等項目信息。
?。ㄎ澹┙⒖蒲胸攧罩碇贫?,為科研人員提供專業(yè)化服務。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和相關性負責,具體職責包括: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須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并及時報告項目承擔單位。
第七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是本部門項目資金的分配和監(jiān)管主體,具體職責包括:
?。ㄒ唬┙M織項目論證評審,編制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
?。ǘ┍O(jiān)督項目承擔單位規(guī)范管理,指導完善項目管理、內控制度,適時開展項目管理自主權落實情況核查。
(三)加強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監(jiān)控,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使用資金,及時發(fā)揮財政資金效益。組織開展項目實施期末綜合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完善項目管理。
(四)對因故需終止實施的項目,核定剩余項目資金并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報送省財政部門。對需收回省財政統(tǒng)籌使用的,配合省財政部門收回項目財政資金。
?。ㄎ澹┞鋵嵖蒲姓\信管理和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根據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制訂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ǘ╅_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使用績效等監(jiān)督檢查,指導單位完善資金管理制度。
?。ㄈ┘皶r收回經省項目主管部門確認需終止實施的項目財政資金。
第九條 省審計機關依法對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具體職責包括:
?。ㄒ唬┮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安排或審計工作需要,開展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的審計或審計調查。
?。ǘ┍O(jiān)督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及時整改審計發(fā)現問題。
第三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資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圖書(包括外文圖書)購置費,資料收集、整理、復印、翻拍、翻譯、郵遞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等。
?。ǘ祿杉M。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調查、訪談、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支出的費用。
?。ㄈh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交流、考察調研(包含調查、走訪)等活動而發(fā)生的會議、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開展學術合作與交流的費用。
(四)設備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
?。ㄎ澹<易稍冑M。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
?。﹦趧召M。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承擔單位編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列支。勞務費預算根據項目研究需要據實編制。
參與省社科項目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制外人員的工資性支出在勞務費中列支,確不具備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條件的,可按規(guī)定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七)人員費。項目承擔單位屬事業(yè)單位的,可從直接費用中開支在編人員的工資性支出,用于補足財政補助標準與本單位實際發(fā)放水平之間的差額,并列入單位工資總額限額管理。
(八)印刷出版費。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的打印費、印刷費、論文版面費及階段性成果出版費等費用。
?。ň牛┢渌С觥m椖垦芯窟^程中發(fā)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編制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直接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用于補償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和有關管理費用,以及激勵科研及相關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納入單位獎勵性績效單列管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13%。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tǒng)籌使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根據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發(fā)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蒲许椖坑啥鄠€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xié)商分配。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核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收入預算按照從各種不同渠道獲得的資金總額填列,包括省級財政資助的資金以及從項目承擔單位和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支出預算根據項目需求,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不同資金來源編列。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提供明細。合作研究資金應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五條 科學編制預算,合理安排資金。對于跨多年度的科研項目,資金安排應與科研項目進度相匹配,按進度分年度安排資金。
第十六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預算明細。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承擔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xié)商確定。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根據批準的項目資助額度調整項目預算,并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zhí)行與決算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可依據項目立項書和項目合同按規(guī)定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賬戶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對撥付至單位賬戶的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對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同一項目的,項目主承擔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并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
因項目負責人調動等因素導致項目主承擔單位變更,原主承擔單位應與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簽訂有關協(xié)議,明確責任義務,在報經省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省財政部門備案后,可由原主承擔單位直接將經費撥付至變更后的主承擔單位。
第二十條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yè)化服務,有關費用納入項目經費直接費用開支。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的預算調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辦理,提高辦理效率。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本單位項目預算調整管理辦法,規(guī)范預算調整行為。
?。ㄒ唬╉椖控撠熑烁鶕蒲谢顒拥膶嶋H需要,經項目承擔單位批準后對直接費用中各項費用進行調劑。
?。ǘ╉椖块g接費用不得調增。
(三)項目預算總額不變,合作研究單位之間發(fā)生預算調劑,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單位增加(減少)發(fā)生預算調劑的,應協(xié)商一致并重新簽訂合作協(xié)議后辦理,并報省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ㄋ模╊A算調整情況應在結題驗收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在項目承擔單位內部公開。
?。ㄎ澹╉椖抠Y金年度收入、支出和結轉結余情況,需按要求編制決算,在部門決算中完整反映。
第二十二條 科研資金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公務卡、支票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對于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fā)生的支出,報經單位內部審核批準可以使用現金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明確不具備非現金方式結算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xù),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減少現金提取和使用。
對于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fā)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可按實際發(fā)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三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項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過審核驗收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tǒng)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四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zhí)行或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的結余資金,以及因故被撤銷項目的已撥資金,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省財政部門收回項目財政資金,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后30日內按有關規(guī)定退回省財政。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guī)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使用項目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單位內部實行項目公開制度,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項目決算、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外撥資金、委托服務、結余資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項目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省項目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科研活動和科研資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監(jiān)督機制,合理制定科研項目年度監(jiān)督檢查計劃,在相對集中時間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和抽查,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配合省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jiān)督,及時完整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含電子數據資料),對于在項目實施期內已開展同類檢查和審計活動的,及時提供檢查結果和結論。
第二十八條省財政部門對不按規(guī)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不按規(guī)定使用資金、不按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不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收支報告、不按規(guī)定編報項目決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
對截留、挪用、侵占、虛報冒領項目資金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省審計機關開展相關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可根據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結題財務審計報告和其他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或抽查,如發(fā)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職業(yè)準則等情況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對審計中發(fā)現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單位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嚴格執(zhí)行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嚴重失信行為記錄與懲戒有關規(guī)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實行終身追責。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相關科研人員、項目負責人及違反職業(yè)規(guī)范、職業(yè)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機構按規(guī)定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按照科研項目管理相關規(guī)定記入誠信檔案,并納入科研活動黑名單。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在開展財務審計、項目申報咨詢等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有權檢舉和舉報。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并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開展定期跟蹤監(jiān)督,以及日常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跟蹤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項目主管部門應開展部門績效自評,可委托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對預算執(zhí)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jiān)控通報,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和抽查。
第三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xù)支持的重要依據,以及對相關研發(fā)、管理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業(yè)績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項目執(zhí)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huán)節(jié)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zhí)行,不作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立項,尚在執(zhí)行期內的項目,可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省級財政社會科學研究項目資金的管理辦法》(粵財規(guī)〔20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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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關于組織開展順德區(qū)…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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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關于廣東省2023年第…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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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廣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2019-09-20
- 【公告公示】關于2021年省級促進…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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